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中共陕西省教育工作委员会、陕西省教育厅关于严格禁止高等学校学生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通知》(陕教工稳〔2005〕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住宿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校为保障学生正常学习而提供的生活、学习场所。凡我校在读全日制研究生均应在学校提供的学生公寓住宿,并按时交纳住宿费。
第二条 研究生应严格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尊重公寓管理人员,自觉维护公寓秩序和公共卫生,爱护公寓设施。
第三条 严令禁止以下行为,如有违反,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严禁私自换房、出租和变相出租、转借床位;
2.严禁容留非本宿舍内人员住宿;
3.严禁夫妻在公寓中同室居住。
第四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可申请校外住宿。
1.在职或委培研究生,其工作或委培单位要求不在学校住宿的(需委培单位书面要求);
2.在西安市城六区(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霸桥)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已婚者或与父母同住者(已婚者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与父母同住者需提供父母户口簿复印件,陕西科技大学教工需提供工作证复印件);
3.系二、三年级研究生,因社会调查、导师科研课题、离校实习等原因需要到外地进行半年以上研究的(需提供导师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研究生,应在每年6月向所在学院递交下学年度校外住宿书面申请表,说明申请校外住宿详细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外宿申请原则上以一年为限。外宿申请的审批流程见第十一条。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和各学院应严格审批外宿申请,研究生导师负责经常性联系外宿学生,及时掌握学生生活、学习、安全及思想动态。
第七条 对利用虚假证明材料取得校外住宿批准或办理了校外住宿手续后却仍在校内住宿者,一经查实,学校将严肃处理,并责令其补交校内住宿费。
第八条 研究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应当加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因校外住宿而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个人纠纷等以及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完全由研究生本人及家长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校外住宿的研究生须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遵守社会公德;
3.遵守校规校纪,按时参加校内正常的教学活动和各种集体活动,服从学校相关安排。
第十条 经批准校外住宿的研究生,必须定期向辅导员和导师汇报自己的生活学习情况,并与所在学院、班级保持联系。
第十一条 研究生校外住宿申请审批流程
(一)研究生下载《审批表》
每年6月,符合条件且需申请校外住宿的研究生到学工部网站下载《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校外住宿审批表》(简称《审批表》,下同),真实、准确、负责地填写相关内容。
(二)学院前期手续
1.导师签署意见,并签字;
2.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审查是否符合校外住宿条件,并审核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备真实,并承担审核责任;
3.学院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审批,并签署明确意见。
(三)公寓管理中心手续
学生持学院审批过的《审批表》,到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公寓管理中心审批、备案,办理退房手续。
(四)学院后继手续
1.学生在公寓管理中心审批后,持《审批表》一份交学院备案;
2.6月30日前,学院根据学生上交《审批表》情况进行统计,填写《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校外住宿情况汇总表》,上交学工部学生科,逾期不予办理。
(五)学生工作部手续
学生科汇总各学院校外住宿研究生名单,报财务处备案。
(六)财务处手续
财务处收到校外住宿研究生汇总表后,清除研究生下学年住宿费。
说明:研一学生报到时,需按规定缴清第一学年住宿费。符合本办法中校外住宿条件欲申请在外住宿的研究生,须在报到后两周内申请办理退宿手续(办理程序同上),逾期不予办理。学院在学生报到三周内汇总研一新生校外住宿情况并上报学工部。学工部汇总全校研一新生校外住宿情况,于新生报到第一个月内报财务处备案。财务处负责办理清退研一新生第一学年住宿费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原《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住宿管理暂行办法》(陕科大校字〔2006〕164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