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陕教规范[2017]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认定范围
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并主动向学校递交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申请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动态管理,全面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确保学校对困难学生资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认定机构
学校建立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各司其责,共同完成全校认定工作。其中,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并监督全校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学院认定工作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根据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或班级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标准
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校认定困难学生的标准参照西安市经济困难家庭生活最低保障标准及我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具体情况确定。
(一)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7.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6.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7. 同时具备两种及以上“一般困难”(1-6)情况的学生;
8.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三)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认定的,停止各项资助并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1.家庭投资办企业、拥有豪华楼房、小汽车的;
2.经常消费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或有其它奢侈消费行为的;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消费超过当地家庭平均收入水平的;
4.私自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在营业性网吧进行与学业无关的消费活动的;
5. 在校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以外的平均消费水平明显高出周围同学平均水平的;
6.受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的;
7.所获资助未用于学习生活或缴纳学费而随意挥霍的;
8.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五、认定时间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学生根据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和学校认定标准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六、认定程序
(一)学生提前准备申请材料:
新生及未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不是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的,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是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的,如无法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查验信息,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并持该表到生源地所在县(区)扶贫部门签字盖章。
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学生提交申请:申请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按要求附上《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提交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
(三)民主评议并公示: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查验结果,按照具体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对提出认定申请的同学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的学生名单及排序,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无异议后,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学院评审并公示: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学院评审应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及日常消费行为,同时可以参考学生校园一卡通的食堂消费数据,确定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如师生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内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公示无异议后将认定结果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按要求建立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五)学校审定: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复核各学院所报困难学生名单、《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查验结果。复核通过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并按教育厅要求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七、认定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一)学校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新生和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各学院要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更新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三)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及时告知学院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在进行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
(四)各学院应及时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困难学生自愿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
(五)各学院应引导困难学生积极受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八、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